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 外商投资指导产业目录2019

本文目录一览: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3、《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4、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5、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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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

一、农、林、牧、渔业
1. 我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2. 转基因生物研发和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
3. 我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二、采矿业
1.钨、钼、锡、锑、萤石勘查、开采
2.稀土勘查、开采、选矿
3. 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选矿三、制造业
(一)饮料制造业
1. 我国传统工艺的绿茶及特种茶加工(名茶、黑茶等)
(二)医药制造业
1. 列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和《中国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的中药材加工
2. 中药饮片的蒸、炒、灸、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
(三)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1. 放射性矿产的冶炼、加工
(四)专用设备制造业
1. 武器弹药制造
(五)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1. 开口式(即酸雾直接外排式)铅酸电池、含汞扣式氧化银电池、含汞扣式碱性锌锰电池、糊式锌锰电池、镉镍电池制造
(六)工业品及其他制造业
1. 象牙雕刻
2. 虎骨加工
3. 脱胎漆器生产
4. 珐琅制品生产
5. 宣纸、墨锭生产
6. 致癌、致畸、致突变产品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产品生产四、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 小电网外,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火电站、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抽汽两用热电联产电站的建设、经营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 空中交通管制公司
2. 邮政公司、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六、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 社会调查七、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1. 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
2. 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形图和普通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八、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 自然保护区和国际重要湿地的建设、经营
2. 国家保护的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九、教育
1. 义务教育机构,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等特殊领域教育机构十、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新闻机构
2.图书、报纸、期刊的出版业务
3. 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业务
4. 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道(率)、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5.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
6.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
7. 新闻网站、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
8. 高尔夫球场、别墅的建设、经营
9.博彩业(含赌博类跑马场)
10. 色情业十一、其他行业
1. 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项目十二、国家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其他产业
注:1.《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区协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国务院专项规定或产业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农、林、牧、渔业
1. 我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2. 转基因生物研发和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
3. 我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二、采矿业
1.钨、钼、锡、锑、萤石勘查、开采
2.稀土勘查、开采、选矿
3. 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选矿三、制造业
(一)饮料制造业
1. 我国传统工艺的绿茶及特种茶加工(名茶、黑茶等)
(二)医药制造业
1. 列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和《中国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的中药材加工
2. 中药饮片的蒸、炒、灸、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
(三)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1. 放射性矿产的冶炼、加工
(四)专用设备制造业
1. 武器弹药制造
(五)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1. 开口式(即酸雾直接外排式)铅酸电池、含汞扣式氧化银电池、含汞扣式碱性锌锰电池、糊式锌锰电池、镉镍电池制造
(六)工业品及其他制造业
1. 象牙雕刻
2. 虎骨加工
3. 脱胎漆器生产
4. 珐琅制品生产
5. 宣纸、墨锭生产
6. 致癌、致畸、致突变产品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产品生产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 外商投资指导产业目录2019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 年本)》(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第二章 项目管理方式第三条 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第四条 根据《核准目录》,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为:
(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 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三)前两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的规定核准。
(四)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核准权限。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本办法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本条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范围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总投资以新增投资额计算,并购项目总投资以交易额计算。第七条 外商投资涉及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审查。第三章 项目核准第八条 拟申请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及投资方情况;
(二)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三)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并购方情况、并购安排、融资方案和被并购方情况、被并购后经营方式、范围和股权结构、所得收入的使用安排等。第九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并颁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主要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项目核准文件格式文本。
对于应当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或者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并颁布《服务指南》,列明项目核准的申报材料和所需附件、受理方式、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为项目申报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第十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二)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六)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七)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一条 按核准权限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项目申请报告;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意见。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补正。第十三条 对于涉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职能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商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

一、鼓励类
1、石油、天然气的风险勘探、开发:限于合作
2、低渗透油气藏(田)的开发:限于合作
3、提高原油采收率的新技术开发与应用:限于合作
4、物探、钻井、测井、井下作业等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限于合作
5、汽车、摩托车整车制造:外资比例不超过50%
6、定期、不定期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49%
7、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外资比例不超过50%;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8、公路货物运输公司: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9、一般商品的批发、零售、物流配送:限定条件见限制类第(五)
10、会计、审计:限于合作、合伙二、限制类
(一)出入境汽车运输公司: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二)水上运输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
(三)铁路货物运输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7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四)电信公司
1、增值电信、基础电信中的寻呼服务:自2001年12月11日起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30%;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不超过49%;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50%
2、基础电信中的移动话音和数据服务:自2001年12月11日起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25%;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外资比例不超过35%;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49%
3、基础电信中的国内业务、国际业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25%;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35%;不迟于2007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49%
(五)商品交易、直销、邮购、网上销售、特许经营、委托经营、销售代理、商业管理等各类商业公司,以及粮、棉、植物油、食糖、药品、烟草、汽车、原油、农业生产资料的批发、零售、物流配送;图书、报纸、期刊的批发、零售业务;成品油批发及加油站建设、经营
1、佣金代理、批发(不包括盐、烟草):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可达50%,但不允许经营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成品油、原油;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允许经营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允许经营化肥、成品油、原油
2、零售(不包括烟草):允许外商投资,但不允许经营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成品油;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可达50%,允许经营书报杂志;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允许经营药品、农药、农膜、成品油;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允许经营化肥。经营产品包括汽车(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取消限制)、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成品油、化肥、粮食、植物油、食糖、烟草、棉花的超过30家分店的连锁店不允许外方控股
3、特许经营和无固定地点的批发、零售: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商投资
(六)音像制品(除电影外)的分销:限于合作,中方控股
(七)货物租赁公司: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八)代理公司
1、船舶:外资比例不超过49%
2、货运(不包括邮政部门专营服务的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50%(速递服务不超过49%);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3、外轮理货:限于合资、合作
4、广告:外资比例不超过49%;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九)保险公司
1、非寿险保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1%;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2、寿险保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
(十)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1、证券公司: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13
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33%;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49%
(十一)保险经纪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51%;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十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公司: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使外商投资方向与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并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的规定和产业政策的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投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项目以及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项目)。第三条 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国家经济技术发展情况,定期编制和适时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是指导审批外商投资项目的依据。第四条 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
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不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可以列明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以及应当由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外商投资项目。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商投资项目,列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一)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建设的;
(二)属于高新技术、先进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适应市场需求而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
(三)属于适应国际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市场,扩大产品外销,增加出口的;
(四)属于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新技术、新设备的;
(五)属于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六)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鼓励的其他项目。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商投资项目,列为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一)属于国内已开发或者已引进技术,生产能力已能满足国内市场需求的;
(二)属于国家吸收外商投资试点或者实行专卖的产业的;
(三)属于从事稀有、贵重矿产资源勘探、开采的;
(四)属于需要国家统筹规划的产业的;
(五)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的其他项目。
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分别列入限制类(甲)或者限制类(乙)。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商投资项目,列为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一)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属于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三)属于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或者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属于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五)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项目。
前款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任何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均不得举办。第八条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除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外,从事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能源、交通基础设施(煤炭、电力、地方铁路、公路、港口)建设并经营的,经批准可以扩大与其相关的经营范围。第九条 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下列规定:
(一)限制类的中外合资经营项目,必须约定企业经营期限;
(二)限制类(甲)外商投资项目,中方投资中的固定资产部分必须使用中方投资者自有资金或者属于中方投资者所有的资产。第十条 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按照现行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审批、备案。
限制类(甲)外商投资项目,按照现行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审批、备案。其中,属于国务院规定的审批限额以下的限制类(甲)外商投资项目,按照项目建设性质,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的计划部门或者主管企业技术改造的部门审批。此类项目的审批权不得下放。
限制类(乙)外商投资项目,属于国务院规定的审批限额以下的,项目建议书由国务院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项目建设性质,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的计划部门或者主管企业技术改造的部门审批,并报国家计划委员会或者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此类项目的审批权不得下放。属于国务院规定的审批限额以上的,按照现行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审批。
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外商投资项目,须先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申请配额、许可证。
法律、行政法规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和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管委会实施首批省级...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33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管委会实施首批省级管理事项的决定》已经2017年12月2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尹力
2018年1月31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管委会实施首批省级管理事项的决定
经研究,决定由省直相关部门下放或委托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管委会、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实施33项省级管理事项。下放项目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各片区管委会实施;委托项目由各片区管委会与省直相关部门签订行政委托书后实施。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管委会、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实施省级管理事项时,要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报省编办和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备案。
根据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发展需要,省编办会同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等有关单位可以对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管委会、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实施的省级管理事项进行调整。
附件: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管委会实施的首批省级管理事项清单
序号事项名称依据原实施机关放权方式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以下三项除外:一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二是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三是国家明文规定由省政府审批、核准以及需要省协调平衡外部条件的投资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44号)、《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技能审查实施办法》(川发改环资〔2017〕170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下放2外商投资项目备案《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12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四川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发改外〔2014〕869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放3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部分授权省管权限企业投资项目、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核准,省政府核准的项目除外)《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6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下放至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管委会。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核准下放至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4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包括:1.热电站项目核准(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核准);2.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项目核准(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3.输气管网项目核准(非跨市〔州〕,不含油气集输管网);4.输油管网项目核准(非跨市〔州〕,不含油田集输管网);5.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核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7年本)的通知》(川府发〔2017年〕43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发改投资〔2014〕932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四川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发改外〔2014〕869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放至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5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四川省教育厅下放6国家和省市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放7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四川省商务厅下放8从事拍卖业务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年第23号)、《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四川省商务厅下放9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证《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四川省商务厅委托10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2017年第4号)、《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2017年第33号)四川省商务厅下放11名称预先核准(企业〔集团〕冠省名称变更核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4年第10号)、《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12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年第19号)、《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令2014年第4号)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下放13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国家审批项目、高速公路项目、省直管重点项目的国省干线公路建设施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年第19号)、《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下放14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国省干线公路初步设计,一阶段施工图设计,一级公路、库区淹没还建公路、独立特大桥、特殊结构大桥、长及特长隧道的两阶段施工图设计审批;农村公路大型以上和特殊结构桥梁〔含危病桥拆除重建〕、隧道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年第1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下放15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国省干线公路一级公路、库区淹没还建公路以及含有特大桥、长及特长隧道、特殊结构大桥的公路项目竣工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年第19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下放16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省际普通货船运输企业的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及其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下放17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千吨级以下泊位的非深水港口岸线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年第5号)、《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下放18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设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年第5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662号)、《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下放19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由国家和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年第5号)、《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下放20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国家和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2年第13号)、《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下放21水路运输业务变化事项的备案(省际普通货船运输企业资质信息变更的备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下放22水路货物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对班轮航线信息以及变更或停止经营的备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下放23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非国家强制免疫用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审批)《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7年第3号)四川省农业厅下放24药品批发企业许可(核发、换发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年第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25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审批《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第16号)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下放26音像、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变更审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下放27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变更审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下放28音像制作单位的设立、变更审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下放29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出版物印刷企业设立审批)《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666号)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下放30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666号)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下放31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审批《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666号)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下放32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变更审批《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下放3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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